法制網訊 記者陳麗平 在分組審議刑法修正案(九)草案時,一些常委委員提出,對從業禁止應作為附加刑明確規定。
  草案規定: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,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,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,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五年內從事相關職業。
  陳光國委員說,這一條實際上是新增了從業禁止的規定。從性質上看,該處罰應是屬於新的刑罰種類。現行刑罰當中無此刑罰種類。建議在刑法附加刑中增加從業禁止的種類,以保證罪罰相適應。
  杜黎明委員也認為,“從業禁止”是新的刑罰種類,但是目前刑法只規定了五種主刑和三種附加刑,應當將“從業禁止”這種新的刑罰,在附加刑中加以明確,從而保證條文的前後協調。  (原標題:附加刑中明確規定從業禁止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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